在各类信用证当中,对开信用证是一种很特殊的信用证,它是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者相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。所以,对于对开信用证来说,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以及开证申请人,在第二张信用证中身份是颠倒过来的。另外,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,在第二张信用证中也成为了开证行。对开信用证的两张信用证金额大体一致甚至相同。两个证可以同时开,也可以一前一后开。
对开信用证多适用于易货贸易和来料来件加工装配贸易。下面为大家讲解下这两大场景下,对开信用证的风险防控。
在易货贸易中,可能会出现一方开了信用证,对方也收到了,但是他却不开回头信用证,这就导致整个贸易变成了单方面进口,而不是以货易货了。怎么办呢?于是,先开的信用证会被设置生效时间,以此防止第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不开回头信用证。这时候,又出现问题了——谁来控制该信用证生效时间?当然不是“受益人”,开证人也不行,如果他拿到了回头信用证后,却仍然不让第一个信用证生效呢?因此,在对开信用证场景下,双方往往请银行这一第三方掌控信用证生效时间。对开信用证中的两个信用证一般都是即期信用证,并且如果信用证额度存在差异,双方也可自行补足。
在来料加工、来料装配等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,对开信用证相当常见。原因在于委托方担心自己提供的原材料、零部件被加工方挪用了、比如说,原材料与图纸(或样品)都给了,加工方却用别的原材料(质量较差)按照图纸做了商品,进而导致商品质量不合格。怎么办呢?委托方就要求加工方开远期信用证来购买原材料和零部件,毕竟是交易性的,即便被挪用,委托方也能收个原材料钱。对于加工方呢?买了原材料进行生产,完毕后就可以通知委托方开即期信用证来购买成品。一般来讲加工方远期信用证金额都要低于委托方即期信用证,这里面的差价,就是加工方的“加工费”。这种对开信用证对委托方和加工方来说,都具有一定的权益保障,因此是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很常见的交易手段。
当然,在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,为了避免成品加工好了,委托方却不开回头信用证的情况,加工方也需要远期信用证上下功夫,比如说开“延期付款信用证”,该信用证必须要在达到规定日期后方能付款,加工方只要把日期设定在交货期就行了。当然,这个“日期”设定也对加工方自身生产周期的把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,加工方必须按时或者提前生产出足量成品来交货,不然的话,““延期付款信用证”也就失去了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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