欧洲增值税(VAT)历史悠久,起源于英国。早在19世纪末,英国就开始考虑征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,但当时的政府并未采取行动。直到1920年代末,英国才在法律上正式提出了增值税的概念,但该法案并没有得到通过
直到1950年代,欧洲大陆才出现了第一个增值税体系。法国于1954年12月3日首先在欧洲大陆实行增值税。瑞士、意大利、西班牙等其他国家紧随其后,并在1958年加入欧盟前身欧共同市场,成为增值税的早期成员国之一
随着欧洲大陆国家的经济增长和日益密切的贸易往来,增值税的使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。1969年,欧共同市场成员国之间就增值税征收规则达成一致,自1972年开始实施,该规则后来成为现行的“欧盟增值税公约”的基础
现行的“欧盟增值税公约”于1977年7月1日生效,该公约的目的是统一成员国增值税的征收规则。它包括对增值税的定义、征收和缴纳以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。根据该公约,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增值税税率,但公约规定增值税率不得低于15%
1987年,欧盟成员国就增值税的进一步统一达成协议,该协议旨在进一步统一成员国增值税的征收规则,并于1993年1月1日生效。根据这一协议,成员国只能设定两个不同的增值税税率,其中一个必须高于15%,另一个则可以低于或等于15%
2003年,欧盟成员国又就增值税进行了一次主要的协议修订,它旨在简化生产线上的税收制度,鼓励跨境贸易,并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消费的税收。根据该协议,成员国可以设定三个不同的增值税税率,其中一个必须高于15%,另外两个可以低于或等于15%
目前,欧盟增值税体系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稳定、完善、透明的税收制度,具有很高的管理水平和税收率。根据目前的情况,欧盟增值税将继续为欧盟经济增长和发展提供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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